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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陵园墓地迎来增长期


我国的墓地一般分为家族墓地、公益性公墓、经营性陵园等三类。中国当前已经全面进入老龄化社会和银发经济时代,随着大型城市公益性公墓、家族墓地的日趋饱和,经营性陵园墓地将获得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会迎来激烈竞争。


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23年中国人口数据,2023年年末全国人口140967万人,比上年末减少208万人。全年死亡人口1110万人,人口死亡率为7.87‰;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48‰。从老龄化速度看,日本从老龄化到深度老龄化用了24年、德国用了40年、法国用了126年,中国只用了21年;从深度老龄化到超级老龄化日本用了约13年、德国用了36年、法国用了28年,预计中国用20年左右。深度老龄化社会加速到来,给全国陵园墓地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我国墓地陵园分类

我国存放城乡居民骨灰的地方一般是公墓和骨灰堂。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分为经营性骨灰堂和公益性骨灰堂。1992年国家民政部颁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第三条指出“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在第十一条中还规定,可以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22 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殡葬服务机构4474个,其中,殡仪馆1778个,殡葬管理机构815个,民政部门管理的公墓1761个。殡葬服务机构职工9.1万人,其中殡仪馆职工4.9万人。火化炉7293台。按照12年国家民政部颁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公墓可以分类如下:


(一)公益性墓地

它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和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公共墓地,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多以村(或者乡)为单位建立,建立这种墓地的目的是解决乡村乱埋乱葬的问题,许多乡、村又称为“安息堂”。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无偿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乡村公共墓地最早是由旧社会的“义地”,俗称“乱坟岗”演变而来,新中国成立后,为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需要,各地农村不断清除和迁移原建在耕地中的一家一户乱埋乱葬的坟墓,逐步建立起乡村公共墓地。随着殡葬改革工作的深人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乡村公共墓地有了较大的发展,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山西省部分地区的乡村公共墓地发展很快,初具规模,并出现一批果园公墓、园林公墓(地上果树成林,种植花生、白薯一类经济作物,地下深埋遗体而不留坟头),被国家民政部认定为乡村公共墓地的发展方向。


乡村公共墓地的特点是由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其作用是,改变了历史沿袭下来的乱埋乱葬的现象,实现了农村村民遗体埋葬公墓化和耕地无坟化,它是我国殡葬改革重要内容之一,是土葬改革区遗体处理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许多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大中城市和土地资源较匮乏的一些沿海城市,过去的一些公益性公墓已经成为当地城市发展规划的“瓶颈”现象正在逐渐凹现。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逐渐提高,公益性公墓的规模和数量将有减少的趋势。


(二)经营性公墓

它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具有盈利性质,属于第三产业。城镇公共墓地是根据本地死亡数量,为解决骨灰分流,推动殡葬改革,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直辖市或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兴办。城镇公共墓地必须由殡葬事业单位兴办,也可以由殡葬管理部门与有条件的部门、单位联合兴办,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未经民政部门批准,均不得建立城镇公共墓地。


国家对城镇公共墓地的要求是:城镇公墓要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持墓地的整洁、肃穆。严禁任何人在墓地内建宗族坟墓或为在世者修建寿坟。公墓要为丧主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丧主意愿选择墓穴、设计墓型,提供花圈、鲜花等祭祀用品。目前,全国经营性公墓有千余家。


(三)中外合作、合资公墓

为了满足广大海外侨胞、港澳台胞落叶归根的愿望,加强他们和祖国大陆的联系,发展我国殡葬事业,从1984年开始国家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批准广东、福建、江苏、北京、河北、山东等地,利用荒山瘠地兴建了部分档次高于国内一般公墓的中外合资、合作公墓(包括塔陵、墓园、陵园)。这些公墓均有殡葬服务管理单位参与经营和管理,其合资、合作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此类公墓主要是以去世后愿意回国安葬的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为服务对象。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都将建立了中外合作、合资公墓,现已有几十家。中外合资公墓是中国殡葬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营与管理上,又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必须坚持有利于我国的殡葬改革,有利于改革开放的原则,严格按照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中外合资公墓的管理。


(四)回民公墓

专为回族人民群众安葬死者遗体的公共墓地。我国的回族人民群众信奉伊斯兰教,他们的传统习俗是对死者进行遗体土葬。过去在回族聚居地,回族人民群众按照自己的风俗方式,统一择地安葬死者的遗体。随着城市中回族人民群众的增多,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在城市附近择地建立了回民公墓。回民公墓多数由国家民委管理,业务上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


(五)特殊陵园

这里所说的特殊陵园是指古代陵园(陵墓)、历史名人陵园(陵墓)和烈士陵园。

古代陵园是在古代专为帝王或诸侯安葬遗体而设置的墓地,历史名人陵园(陵墓)是安葬和保存在中国历史上有影响的人物遗体而设置的墓地,现在保存下来的古代陵墓和历史名人陵园(陵墓)归国家文物保护部门管理,有的已成为著名的旅游胜地,是我国宝贵的历史和文化遗产。比如,北京的十三陵,陕西的皇帝陵、乾陵,沈阳的北陵,旅顺的万忠墓,南京的中山陵。


烈士陵园是新中国成立后,专为革命烈士建造的烈士陵园。烈士陵园的主要建筑有坟墓、纪念碑或墓碑、纪念馆(纪念塔、纪念亭)、烈士遗物陈列室等。每个烈士陵园都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成为进行中国共产党党史、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场所,归民政部门优抚事业主管单位管理。比如,南京的雨花台烈士陵园,上海的龙华烈士陵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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